【导语】:最低生活保障确认工作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
办理地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流程
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确认
1、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提供不能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
2、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相关材料。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4、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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