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享受医疗期或者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家庭各类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一)家庭月收入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至少十二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工资发放单等综合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者根据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和银行流水推算;
(三)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者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四)享受医疗期或者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五)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六)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收入,可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没有评估标准的,按照就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七)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人员,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九)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家庭,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十)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倍(含二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百分之五十,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十二)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十三)长期在外务工人员,不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十四)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护理家庭中无人照护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照顾单亲学前儿童,照料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可以按照实际工资计算;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按实际工资收入计算;
(十五)从事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的,按照实际纯收入或者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
(十六)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照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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