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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用人单位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
2021-12-15 16:08【我要纠错】

【导语】:2022 年度社会保险(含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 4250 元/月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 21821 元/月执行。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 号)、《关于发布 2022 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497 号)和《关于明确 2022 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数调整执行时间的通知》(苏医保函〔2021〕311 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市区用人单位 2022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含劳务派遣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时间

   2021 年 12 月 13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止。 

  三、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2 年度社会保险(含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 4250 元/月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 21821 元/月执行。 

  四、申报口径 

  (一)企业等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口径 

  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 2021 年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为依据申报其 2022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2.用人单位 2021 年新增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折算为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4.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 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和《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 号)等规定执行。 

  5.在镇江市区同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仅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缴费工资基数,无需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其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执行(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6.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镇江市区参加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的省属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省属用人单位),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后,无需向镇江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但需向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7.省属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及在镇江市区仅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含养老已退休医保未退休职工、养老未退休医保已退休人员),用人单位需为其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在职人员以职工 2021 年全年工资收入总额除以 12 个月为月申报依据,退休人员按其 2021 年 12 月份发放的退休费乘以 12 个月作为申报基数。12 月新增退休人员按核定的退休费作为基数,退休人员医保基数上限为 21821 元/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口径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事业单位 2022 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本次暂不申报。具体申报事项由税务部门另行通知。

   2.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事业单位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已退休人员还需同步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退休人员按 2021 年 12 月省养老保险系统发放待遇作为其 2022 年的医保月申报基数,退休人员医保基数上限为 21821元/月。 

  3.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只包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省级驻镇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口径同上,不得随意扩大。 

  (三)特殊医疗统筹人员基数标准 

  特殊医疗统筹人员无需申报,1-6 级伤残军人、离休及离休遗属按 7216 元/月作为医保基数。纳入政府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城市特困职工按 4250 元/月的标准作为医保基数。 

  五、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申报材料:《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 3)、《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见附件 4)。 

  2.医疗保险申报材料:《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 5)、《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见附件 6)。 

  六、申报方式 

  1.社会保险申报方式:已开通“网上经办账户”的用人单位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申报;未开通“网上经办账户”的用人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2.医疗保险申报方式:通过“镇江智慧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到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报盘申报医疗、生育保险基数,在职和退休人员需同时申报。 

  七、特别说明 

  1.社会保险申报采用的是年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医疗保险申报采用的是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请各用人单位按要求申报。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1.社保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网上申报网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办事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 100 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85340085。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区京口路 18 号,89981180。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 1 号,81988353。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新区广场西路 159 号,80896076。 

  市社保中心新区办事处:新区赵声路 398 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83378920。 

  市社保中心机保科:运河路 100 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三楼327、329 房间,85342989、85340097,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的申报工作。 

  社保政策咨询电话:12333 

  2.医保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网上申报网址:镇江智慧医保公共服务平台(https://5a.ybj.zhenjiang.gov.cn/zjybggfw/)

  市医保中心:运河路 100 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医保综合服务大厅,88809360。 

  医保京口办事处:京口区谷阳路 217-2 号,88892360。 

  医保润州办事处:润州区朱方路 245 号,88835360。 

  医保丹徒办事处:丹徒新区谷阳大道 286 号,88830360。 

  医保新区办事处:新区兴港西路 2 号,88839360。 

  医保政策咨询电话:12393 

  附件: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流程 

  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流程 

  3.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 

  4.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5.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

   6.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附件3、4表格可至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下载。 

  附件5、6表格可至镇江智慧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下载。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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