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免收逾期罚息,不纳入征信不良记录。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2022年5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要求,结合镇江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申请缓缴期间,不影响缴存职工正常提取,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时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免收逾期罚息,不纳入征信不良记录。到期日前,缴存职工须归还宽限期内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未归还的,将正常作逾期处理、计算罚息。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四、适度提高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在镇江市租住商品住房的,适度提高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额度。单身每月可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900元,已婚家庭每月可提取额度合计最高不超过1800元。
五、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遵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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