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
一、办理事项
自住公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设定依据
根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镇公积金【2021】45号”文件规定
三、贷款对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
四、贷款条件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首次贷款的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公积金转移至本市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且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间符合相关规定。其中:购买商品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购买二手房的为《不动产权证书》发放之日起半年内;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
(五)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六)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有两套房产、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八)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1、购房材料:
(1)提供出售公有住房立项审批表
(2)售房款纳入专户管理的收款收据
2、(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材料: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不在同户籍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
(2)婚姻关系材料: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单身的在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签字申明,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查房证明,在其他城市汇缴住房公积金我市户籍职工,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流水。
3、担保材料:
办理抵押担保的,应提供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六、申请流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提供贷款所需材料到贷款办理银行→受理银行、公积金中心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材料分级审批→借款人签订合同→受理银行、公积金中心办理合同盖章、抵(质)押登记手续→受理银行通知借款人放款→借款人按合同要求正常还款。
七、办理费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0511-12329
九、办理地点
请选择有“住房公积金代办点”标识的商业贷款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办公地址请在“业务指南”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网点名单”)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2:00至5:00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镇江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贷款】可获镇江公积金贷款最新消息、办理指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