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入学对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指属于自己全部产权的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房屋租赁证的房屋)是确定其就近入学的主要依据。
本区户籍学生入学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主要依据
(1)入学对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指属于自己全部产权的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房屋租赁证的房屋)是确定其就近入学的主要依据。
(2)除学生父母(夫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之外,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或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就近入学的依据。
(3)学生父母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其中居住相对稳定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提供相关信息证明)。
(4)学生父母双方均未购房或未分配住房,学生户口随父母且户口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户口从未迁移过,父母、孩子与老人实际常住在一起的(提供相关信息证明),以实际居住地作为入学依据。
(5)学生父母无完全所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仅有一处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由学校进行实地调查,情况属实,予以接收。如学校查实学生父母另有完全产权房产,学生应至父母完全产权所在地就读。
(6)学生本人拥有完全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视同学生父母拥有。
(7)学生父母无房,凭新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到新购房所在地学校报名。
(8)关于拆迁户子女入学依据的界定。实行住房安置的拆迁户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规定的地址为准;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户按照已购买新房的地址为准(须查验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由学校负责审核),凡未购买新房的在原拆迁地所属学校登记报名,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9)对于本区内户籍无房家庭的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所属学校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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